[本 報 訊] 一 對 中 年 夫 妻 結 婚 7 年 後 離 婚 , 法 庭 裁 定 妻 可 分 得 丈 夫 三 分 一 財 產 , 她 不服 上 訴 。 上 訴 庭 昨 首 次 引 用 英 國 一 個 案 例 的 「 公 平 原 則 」 , 指 每 對 夫 妻 在 家 中 都 擔當 同 等 重 要 的 角 色 , 一 個 負 責 賺 錢 , 一 個 負 責 照 顧 家 庭 , 故 以 後 的 離 婚 案 , 都 應 按「 公 平 原 則 」 分 配 財 產 , 又 指 香 港 過 去 按 「 合 理 需 要 」 原 則 是 過 時 , 裁 定 女 方 可 分得 268 萬 元 , 即 與 前 夫 共 同 擁 有 536 萬 元 財 產 的 一 半 。
其實好難明
法官係 assume 左離婚後兩人的財產是由兩人結婚後才累積成的
但如果女的嫁來時
男的已是富豪
"公平原則"還有效嗎?
又如果男的是二世祖
靠我阿爸阿爺的
日日坐係度唔使做
咁法官又要用乜原則來判哩?
以後男生們結婚前真真要三思才行
唔....
係時候諗計去收埋 D o野啦.....